一、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三)《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号)
二、办理条件
一般医疗机构
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八条第一款
三、申报材料
一般医疗机构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五)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六)名称申请核定表
(七)房屋产权证明或 医疗机构设置用地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前置审核意见。
(八)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七条
四、办理程序
一般医疗机构
(一)申请设置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的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二级医疗机构和地、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康复医院,二百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疗养院,以及县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向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三百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市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及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的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
(二)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作出不批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依据:
1、《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二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九条
五、办理时限
一般医疗机构
1、受理时限:3日;
2、审查时限:15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七、承办科室和联系方式
医政药政医管股 科室电话:0467-5223871 投诉电话:0467-5210113
八、负责人
刘连才
九、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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